谢留卿案,从一审42个无罪到二审改判34人有罪
谢留卿案,从一审42个无罪到二审改判34人有罪
(本文事实部分取自公开宣传及大佬公开辩词,不涉及案件炒作,不输出本人观点)
2024年5月22日,谢留卿案终于迎来二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谢留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五百万元;判处刘艳芳等4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陈丹等1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王梦阁等8名被告人宣告无罪。
此前的一审判决结果显示,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留卿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判处被告人刘艳芳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一审法院同时宣告杨某真、刘某等42名被告人无罪。一审判决后,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1名被告人提起上诉。二审立案并案审理后,检察机关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了大量证据。二审期间,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共提交卷宗66本,补充了大量文字、电子、视听等证据。
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历时40天,2名被害人诉讼代表人、60名原审被告人以及100多位辩护人参加庭审。
100多名律师组成的辩护队伍,基本每一名被告人基本上聘请了两名律师,其中不乏何冰、迟夙生、徐昕等诸多大佬,队伍堪称浩浩荡荡。
谢案一审律师阵容十分豪华,一审律师费也极为可观,即便是普通的员工的律师费起价都在10万,谢和刘这两个首犯的律师费更自不必多言。
但是,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42名被告人中,有34人被改判有罪;刘某婷等4人一审认罪认罚被宣告缓刑,但在二审庭审中翻供,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均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由于没有参与本案的庭审,没有看过本案的卷宗,到这么多人在一二审裁判结果上出现如此重大分歧,我这个法律小生不敢贸然评判到底是孰是孰非。相信看过判决书的观者,心中自有评判。我认为,法律人的观点分歧、观点差异是很正常的事情,否则不需要检察官、法官、律师这几种不同的职业与分工。
谢案回顾1-事实概述
根据谢案一审、二审判决书,简单介绍下谢案的案情(引用最高检文案):
2012年以来,以谢留卿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以公司为掩饰,以虚构价值或升值空间的所谓“藏品”为诱饵,采取虚构产品限量稀缺、权威发行、名家亲作、冒充拍卖行、承诺回购、合买投资、虚假代持等一种或多种组合式、渐进式的销售套路,通过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层层设套、步步引诱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购买产品实施诈骗,骗取安徽、黑龙江、北京、内蒙古等近20个省(区、市)众多被害人钱款共计1670余万元,致使很多被害人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妻离子散,甚至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
谢案回顾2-争议焦点
其实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中金公司有没有诈骗的故意,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官在记者会中这样回复,让我们窥见案件一斑:谢留卿以他人名义设立多家公司,组织员工以“北京中金收藏”名义,对外销售虚构价值或升值空间的瓷器、玉器、字画等产品。虚构产品价值或升值空间的主要方式有:虚构产品作者、生产工艺、拍卖记录、馆藏记录等,虚构授权、监制、出品、鉴定、防伪等证书,虚构作者名气、头衔、成就等。例如,宣称某大师制作的瓷器,实际上系谢留卿等人在景德镇华阳市场摊点看中普通瓷器后,由市场摊点工人流水线作业、批量生产,谢留卿等人让大师在印好的产品证书上签名,冒充其作品,同时谢留卿安排策划部人员虚构大师作品的拍卖价格,或者虚构该作品已经被某博物馆收藏,让被害人误以为产品是大师亲自制作,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再例如,某些字画的作者仅是普通画家或业余爱好者,谢留卿对其进行包装,宣称其是中国国画研究院副院长、徐悲鸿的再传弟子等虚假头衔,虚构其作品被北京首都博物馆、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等永久馆藏,《人民日报》等几十家报纸、杂志对其进行专访,其作品曾被拍出几十万元高价等事实,让被害人相信该画家的作品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公司其他人员积极参与、相互配合或自导自演,使用虚构产品限量稀缺、权威发行、名家亲作、冒充拍卖行、承诺回购、合买投资、虚假代持等一种或多种组合式、渐进式的销售手段诱骗被害人购买产品,且对多名被害人反复实施诈骗,其他人事、接线、策划、质检、核单、配送等部门人员予以配合。例如,有些被告人在向被害人推销产品时,发现被害人没有购买意愿或购买意愿不强烈,就会让其他被告人冒充某拍卖行工作人员联系被害人,称拍卖行正准备举办一次拍卖会,问被害人有没有相关藏品,并告知这些藏品可以拍出的价格,而所谓的藏品正是前述被害人无意购买或购买意愿不强烈的涉案产品,冒充拍卖行的被告人还会报出拟拍卖的价格,而该价格远远高于销售价格,让被害人误以为产品可以拍卖出高价从而购买,实际上这些产品根本不具有投资价值。据此可以看出谢留卿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他们以公司经营为掩饰,通过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层层设套、步步引诱等方式,共同骗取被害人财产,依法构成诈骗犯罪。
辩方的观点大概是:
1、谢留卿卖的东西大部分都是“真”东西:根据故宫博物院原副院长张之铸、中国国家博物馆原副馆长马英明、中国陶瓷博物馆副馆长徐桃生等22名知名艺术家的证言,以证明涉案产品系真作、艺术水平高、市场定价合理。
2、即便是老百姓理解的“地摊货”也不能否认其潜在的升值空间及收藏价值。比如涉案产品中有的是有的是大师设计、创作、监制,有的为纪念重大事件发行,有的官方出品、监制,很多材质稀缺,具有收藏价值和升值空间,如“一带一路”合玺系纪念国家“一带一路”重大战略,目前根据市场询价,已由较大幅度的升值,因此并不存在利用“话术”虚构公司名义、产品价值、升值空间等行为。
3、中金公司通过内部合规禁止销售人员的违法行为。早在案发前,中金公司关于禁止销售人员虚假承诺、虚假销售的相关制度很多年前就已经制定落实。几年前,新员工入职时就会签承诺书,承诺不进行虚假销售。这些承诺书放在员工个人档案里。入职之后,也经常集体开会强调纪律。中金公司还为了避免销售人员虚假承诺,把相关规定归纳为五不准,通过制度上墙、开会宣传、再次签订承诺书等措施,把相关制度再次强调,这是一个自我整改、自我加强监管的措施,并非是像侦查机关认定的那样,仅仅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才表面上制定规章制度。
4、中金公司一直都有畅通的退货机制,至案发前,中金公司的退货总额已经达到3000余万元。诈骗犯罪主观上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正常合法经营获利的主要区别在于,诈骗犯罪一般不存在真实的交易、不需要成本或者只需要极少的成本,就可以获得合法经营无法获得的巨大利益。而本案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中金公司是从正规渠道购得商品,其采购价一般是销售价格3至4折,而其对外销售价格基本都等于或小于供货商指定的市场价格。更重要的是,这些商品都是市场上正常流通的艺术品,很多正规渠道均有销售,其市场价格是公开透明的。中金公司的售价等于或低于市场流通价格,属于正常的经营获利,不应认定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5、如果认为某些行为确实构成违法,也仅构成民事欺诈,不构成刑事犯罪。
6、中金公司有10万多名客户,在案证据中,报案的被害人仅有几十人,且最先由一人报案,繁昌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谢案回顾3-程序正义
1、关于二审补证
辩方及相关学者认为,二审期间检察机关通过“补充证据”就可能使一审认定的事实发生“证据充足”的改变,是对被告人上诉权的剥夺。
2、关于扣押程序
辩方指出,质证的涉案实物未当庭出示,不应作为定案根据;多名被害人的登记保存清单、扣押清单见证人是同一人,见证人身份存疑,部分扣押清单上没有见证人,物品扣押程序违法;部分产品没有扣押到案,或到案物品与登记保存物品不一致;部分产品没有中金公司收藏票,不排除被害人从其他公司购买,相关销售事实不能认定。
3、其他
(1)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诱供、刑讯逼供问题,经查证未予认定(未提及是否提供同步录音录像)。
(2)一审被打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在二审中同样被打掉了。原因是出具价格认定的专家没有出庭作证。
谢案回顾3-案件思考
1、如果不是作为法律从业者,作为一个普通的公民,对于谢留卿案,大部分人还是认为他们的行为一定构成犯罪的。这就好比买了个财务造假的公司的股票,在法律人的视角,即便认为该公司犯罪,也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虚假发行罪或者信息披露不实罪。但是老百姓就是认为公司造假的行为就是构成诈骗,应该被科以重罪。
2、罗翔老师还说过,法益是入罪的基础,伦理是出罪的依据。谢案中,即便说他没有主观的故意,但是明知公司的经营模式,放任员工做出相关行为,不论如何,谢老板是有过错的。
3、谢留卿案不像昆山龙哥、于欢案的社会反响比较剧烈,民众朴素的正义感,民心所向是龙哥和于欢。可是把这这样一个案件,说给公众听,并且还有人号称被骗以后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百姓估计是要站在被害人一方的,没人愿意听什么50多个女性角色在藏品公司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摆地摊的故事。
4、对于老板而言,做好刑事合规,不要浮于形式,流于表面。即便是公司有10万客户都说你公司没问题,是个良心公司,但是有10个人说你诈骗,你也可能面临刑事风险。漠视违法的销售行为,刑事合规仅仅做个样子,在面临或有的刑事指控时,是相当无力的。
所以,法律人要和医生一样秉承一样的理念,“上医治未病”,做好日常管理,公司常法顾问的性价比要远比面临刑事指控时请辩护律师高得多!
5、对于打工人而言,还是要加强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擦边类的经营活动擦亮眼睛,对于可能涉及诈骗的团伙及时远离并尽快报警,抱有侥幸心理,小心像谢案一样,均被科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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