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及涉刑研究
1、虚拟货币的前世今生
在2008年全球经济风暴的余波中,一位名为中本聪的神秘人物创造性的发明了比特币,虽然他的身份至今是个谜,是男人、女人、机器人、还是某个利益集团幕后的代言人?至今迷雾重重。但是他留下的杰作却至今影响着我们的生活。2008年10月31日,一封标题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的电子邮件在全球密码学爱好者群体中悄然传播开来。这封电邮附带的白皮书详细阐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概念,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出一个无需依赖中央权威机构就能实现安全交易的全新金融体系。中本聪通过巧妙结合现有密码学工具,如数字签名和哈希函数,设计出了一个公开透明且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账本,从而解决了困扰数字货币已久的双重支付问题。比特币由此诞生,它的出现挑战了人们对货币的认知,开创了数字经济的新纪元。从默默无闻的实验项目到价值飙升的全球现象级资产,比特币的崛起历程充满了争议与传奇色彩。尽管中本聪在2010年后便销声匿迹,但其打造的概念烙印在了每一个币圈玩家的心中,后续的以太坊、狗狗币等均诸多加密货币均沿用了中本聪所创设的理念。
2、货币和铸币权
人类有史以来就在不断找寻最佳的货币形式,使用过黄金、贝壳、石轮甚至桑树皮等等货币形式。人们找寻最佳货币的重点都是找寻一种可靠的、能统一衡量我们身边物品价值的东西,以它作为一种可靠的比较基础,比如来衡量一块木头、一个花瓶应该值多少钱。好的货币能“将物品之间的质量差别通过数量差别得以体现,并进行转换”。
能不能设计一种全球通行的货币?不用随身带在身上、不用货币兑换、可以作为一般等价物进行物质交换。对于普通人来说,这样的想法看上去是很荒谬且毫无意义的。因为,进入现代社会,铸币权是国家的权力。但是,中本聪和他的比特币成功了。以及后续效仿中本聪的一众人也成功了,比如以太币、狗狗币等等,都有了大批拥趸,一串代码设计出的“交易模式”被赋予了信任,拥有了价值。虚拟货币的横空出世,颠覆了经济学价值理论和对铸币权的传统认识。
3、比特币“挖矿”
经济学家常说一句话,天然的货币是黄金,黄金是天然的货币。中本聪一开始就把比特币和黄金进行了比较:比特币将会是一种全球性的货币,人人可以拥有,可以使用。比特币也跟黄金一样,其价值由想购买的人确定。不过,当初的设计是把这种货币当作跟黄金一样的稀缺物资,总共只能创造出2100万个比特币,而且很难仿造。比特币跟黄金还有共同之处:需要进行“挖矿”的工作,才能制造出比特币。此外,比特币还有比黄金更优越的特性,如储存。若要把比特币从伦敦发往纽约,不需要跨洋运输,只要有一个密钥,鼠标轻轻一点就可以完成。就其安全性而言,中本聪依靠的是一种不可破解的数学公式,而不需要荷枪实弹的警卫。
4、比特币的技术特性
比特币最核心的特点是去中心化、共识机制、稀缺性、不可篡改性。去中心化这意味着它不受单一实体控制,而是由遍布全球的数以万计的计算机节点共同维护。每个节点都保存着完整的交易记录,即区块链,确保了系统的透明性和安全性。共识机制:比特币采用了工作量证明(Proof of Work, PoW)共识算法,矿工通过解决复杂的数学难题来验证交易并添加新区块至区块链中,以此获得新生成的比特币作为奖励。稀缺性:比特币的最大供应总量被限定在2100万个,通过设计好的发行规则逐渐减慢新增发速度,最终达到上限后不再增发。这种稀缺性类似于黄金,稳定了人们对于比特币的价值预期。不可篡改性:比特币依托于区块链这一分布式账本技术,每一笔交易都被打包成一个区块,并按照时间顺序链接起来形成链条。这种结构使得数据一旦记录下来就难以被修改或删除,从而提供了一种信任机制。
5、各种效仿比特币的加密货币
中本聪之后,各种人设计出了各种“币”,比如以太坊、莱特币、瑞波币、狗狗币等等,其均有不同的技术特性或者创新,比如以太坊不仅是一种加密货币,更是一个智能合约平台,引入了图灵完备的编程语言,使开发者可以构建去中心化应用(DApps)。以太坊使用的是Ethash共识算法,目前正向权益证明(Proof of Stake, PoS)机制过渡(以太坊2.0)。种种加密货币在模仿比特币的同时,又各自发展出了不同的侧重点和技术特色,如改进交易速度、降低交易费用、增强隐私保护或扩展区块链功能等等。
6、加密货币市场中的稳定币-泰达币
泰达币也就是USDT,俗称U。它是由泰达币公司发行,泰达币公司是香港的iFinex的子公司。每发行一枚USDT,泰达币公司号称就会在其银行账户中存储一美元的现金作为储备。USDT的目标是为数字货币市场提供一个稳定的价值锚,让用户可以方便地在不同的数字货币之间进行兑换,或者在数字货币和法币之间进行兑换。泰达币公司声称,每发行一枚USDT,就有1美元的法定货币储备,于是USDT的价值是以美元为锚。币圈的玩家、投机客几乎不会以USDT为标的进行相关投资,而是通过USDT作为交易中介,即USDT充当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兑换的中间桥梁。截至2024年4月27日,USDT的总发行量约为1037亿枚,是仅次于比特币、以太坊市值最大的虚拟货币。
USDT作为稳定币的代表,目前USDT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各类风险活动,为电信诈骗、洗钱、网络赌博、网络黑灰产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更为隐蔽与便捷的价值转移方式。
我们国家坚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的高压打击态度,也是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震慑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
7、加密货币的交易
加密货币既然能称之为货币,必须具备等价交易性,要与商品或者其他货币相流通。加密货币的交易方式主要有交易所交易、OTC、见面交易等多种方式。交易所主要币安、OKX、Stripe等等平台,有玩家们可以通过类似于股票市场交易模式进行。场外交易商,也就是所谓的OTC交易商,其不像证券交易所一样是个大市场,而是类似于信息中介,进行撮合交易,比如张三有1个比特币需要换成美元,OTC找到了想买比特币的李四,撮合成这笔交易后,从中赚取佣金。见面交易就是以物易物的模式,简而言之就是“一手交钱、一手给币”。
加密货币作为金融资产,同样也进入了投资人的视角,今年华夏基金、嘉实国际和博时国际推出了首批香港比特币和以太坊现货ETF产品,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ETF间接在虚拟货币的投资中获取收益。
8、加密货币的交易载体-钱包
虚拟货币交易中使用的钱包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种是软件钱包(也叫热钱包),另一种是硬件钱包(也叫冷钱包)。
冷钱包是一种离线存储数字货币私钥的方式,一般指物理设备(如硬件钱包)或纸质钱包等形式,这些设备不会直接连入互联网。它们的安全性非常高,因为私钥(即控制数字货币的唯一凭证)永远不会暴露在网络上,从而极大地降低了黑客入侵和网络钓鱼等攻击手段带来的风险。冷钱包特别适合长期持有大量数字货币的用户,尤其是不愿意承担在线存储风险的大额投资者。使用冷钱包时,交易通常涉及创建离线交易、签名后再将其传输至网络进行广播确认的过程。
热钱包则是指在线存储数字货币私钥的钱包,常见的形式包括手机App钱包、桌面软件钱包以及网页钱包等。热钱包的优点在于便捷性,用户能够实时查看账户余额、迅速发起交易和接收资金,非常适合日常交易和小额支付。然而,热钱包由于始终在线,面临着潜在的安全威胁,包括黑客攻击、恶意软件植入等,一旦私钥被窃取,可能导致数字资产丢失。因此,热钱包推荐用于存放大额交易之外的、经常使用的少量数字货币,或是作为临时存储和中转用途。
9、加密货币的规制
当虚拟货币刚刚问世,秉持“铸币权应归属国家”的经济学家们认为虚拟货币没有未来。但是,目前全世界大多数国家,没有明令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以中美两国为例,美国对加密货币采取相对开放态度,多个州对加密货币活动有明确法规,同时也加强了对反洗钱和投资者保护的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分别负责监督加密货币的不同方面,视具体情况将其视为证券或商品进行管理。此外,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也对加密货币交易所实行严格的AML/KYC规定。我们国家在早期对虚拟货币没有表态,但是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六部委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加密货币的交易被明确禁止。2021年9月24日,央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联合发文,以表明其对虚拟货币的负面态度,我国对加密货币的监管政策旨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保护公众财产安全,并确保人民币的法币地位不受影响。
10、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这里要明确告诉大家的是,根据人民银行及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相关通告,虚拟货币交易在中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意味着,参与虚拟货币的买卖不仅无法获得法律层面的支持与保障,还要自甘风险。虚拟货币的交易不受中国法律保护,意味着民事活动中的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根据相关判例,人民法院对于虚拟货币中的损失也不予保护。比如福建省高院审理的陈某某与汤某某合伙合同纠纷再审案件,陈某某向汤某某交付85000个USDT,委托其购买HEGE数字货币,汤某某仅将其中35000个USDT用于购买208000枚HEGE数字货币并交给陈某某,汤某某并未将剩余的50000单位USDT用于购买HEGE(双方亦未约定变更用途),亦未退回陈某某,汤某某便将陈某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50000个USDT。但是该案经过了两审终审及再审申诉,均被驳回,人民法院均认为案涉虚拟货币并非我国法定货币或合法的虚拟资产,不受法律保护,相关的民事行为无效,风险应该自行承担。
所以还是请大家必须认清其不受法律保护的现实,谨慎考虑其中蕴含的风险。
11、买卖虚拟货币可能涉及什么犯罪-掩隐罪
《中国检察官》杂志刊载了一篇文章《疑案精解|涉虚拟货币洗钱行为的司法认定》,是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涉及U商的犯罪案件。案例中的肖某是个U商,肖某收购U后,卖给他人,他人支付给肖某的人民币系跑分赃款,整个过程中肖某获利6000元,被判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3年3个月。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可是本案中肖某对上游他人获取的钱款具体的性质、来源都清楚吗?我相信他肯定是不知情的,因为他只管卖U,搬自己的砖。没有一个当事人会在被讯问的时候主动去说,“我知道对方的钱是赃款!我的交易是帮助对方转移赃款的!”此时,就要结合诸多证据,推断行为人主观明知。比如在本案中,肖某的交易方式即为隐蔽。双方没有用微信、QQ等国内软件,而是使用Telegram(电报或飞机)这种具有阅后即焚等反侦察能力极强的国外聊天软件。其次,肖某的交易模式异常。双方不是在交易所中交易,而是线下,且约定在厕所,车上等有意避开监控的地点,另外,上线人员在交易时均佩戴口罩、帽子进行遮蔽。再次,肖某的交易有“测卡”环节及获利异常。每次上家都让肖某转100元等值的虚拟货币到其钱包地址,交易价格远高于交易平台当天最高交易价格,上家做的可谓是赔本买卖。
以上行为综合来看,很难说肖某不明知对方的钱款有猫腻,检察官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无不妥。
12、买卖虚拟货币可能涉及什么犯罪-帮信罪
掩隐罪、帮信罪是目前涉及买卖虚拟货币最多的两个罪名,甚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能也傻傻分不清楚这两个罪。但是从严格的罪刑法定来说,掩隐罪的入罪情形是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帮信罪的入罪情形是上游犯罪尚未既遂。以我们前一期所讲的肖某案为例,如果肖某的交易对手本身就是个犯罪嫌疑人,资金流向为犯罪嫌疑人到肖某,该情形应认定为上游犯罪已经既遂,因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掌握了涉嫌犯罪的资金。如果肖某接受的资金是被害人转过来的,是犯罪嫌疑人让被害人转到肖某的账户的,那么该情形应认定为上游犯罪尚未既遂,因为犯罪嫌疑人尚未对涉嫌犯罪的资金具备控制权,应该以帮信罪定罪论处。
13、买卖虚拟货币可能涉及什么犯罪-非法经营罪
2023年12月,最高检公布了发布了一系列涉及外汇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就包含对敲型USDT外汇交易。该案例表明,以虚拟货币为媒介,透过提供跨境兑换及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盈利,系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殊属性绕开国家外汇监管,以「外汇—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兑换实现外汇和人民币的价值转换,属于变相买卖外汇,应当依法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赵某组织赵某鹏、周某凯等人,在阿联酋和国内提供外币迪拉姆与人民币的兑换及支付服务。该团伙在阿联酋迪拜收进迪拉姆现金,同时将相应人民币转入对方指定的国内人民币账户,后用迪拉姆在当地购入USDT,再将购入的泰达币通过国内的团伙即时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币,从而形成国内外资金的循环融通。通过汇率差,该团伙在每笔外币买卖业务中可获取2%以上的收益。经查,赵某等人在2019年3月至4月期间兑换金额达人民币4385万余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
非法买卖外汇保护的法益是我们国家的外汇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非法买卖的入罪标准是倒卖外汇500万元,量刑区间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标准是倒卖外汇2500万元,量刑区间为5到10年并处罚金。
14、买卖虚拟货币可能涉及什么犯罪-洗钱罪
洗钱罪,简单来说,就是把那些通过非法途径得来的钱,通过一系列复杂的操作,企图让这些“脏钱”表面看起来合法化的过程。但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这些钱是“脏钱”。洗钱罪和掩隐罪的行为模式很像,只不过洗钱罪要求上游犯罪必须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种犯罪。但是掩隐罪对上游犯罪并无此要求。
目前公开的判例中并无U商涉嫌洗钱罪的相关可检索判例,但是根据前期视频中的肖某案的判罚推断,如果认为肖某明知交易对手犯罪是黑、毒、贪、恐等七种上游犯罪,那么肖某可以构成洗钱罪。
总而言之,如果你是U商,收了黑钱,给了你的U,你可能面临的是洗钱罪的刑事指控。
15、收了黑U,是否构成犯罪
我们前些天接到了一个当事人的咨询,他是OTC交易商,金融高材生。他看到市场有人持有大量的U正以低价出售,他便收购了该批U,并向U币持有人支付了价款,但是他不知道这U其实是被上游的洗钱犯罪分子洗出来的黑U,目前正被我国公诉机关以洗钱罪指控。
我认为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此案行为模式并不同于我们前几期讨论的《中国检察官报》中肖某的行为模式,因为肖某是收了黑钱,而不是收了黑U。
我举个例子以便大家理解,张三贪污了公家的100块钱,去找李四换成了10斤大米。后来到市集上卖,王五看张三的大米卖的便宜,就买了张三的这10斤大米。王五能定义成洗钱嘛?明显不能。首先,洗钱要求王五明知这是上游犯罪所得,王五仅仅是看市集上的米便宜而已。按照一般人的观点,这王五起码要知道两件事才能构成犯罪:1、张三贪污了公款。 2、张三用公款买了大米。以上两点,任何一个不满足,都不能认定王五构成了洗钱。
作者信息:卞思硕,北京中聪律师事务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拥有10年保险行业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交通事故纠纷、刑事案件辩护、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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