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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马万林“香樟树案”及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思考

卞思硕7个月前 (12-29)观点933
1.案情简介

2016年夏天,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男子马万林,将其父在自家种植的26棵香樟树卖给他人。2017年11月15日,叙永县法院对该案宣判,认定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马万林上诉后,2018年2月,泸州市中院驳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5818348


2.释法说理
法条链接: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客体:国家珍贵林木或其他植物的管理制度。

  • 客观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行为。

  • 主体:年满16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 主观方面:故意。至于非法采伐或运输、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出于何种目的,在所不问,但需行为人主观明知其采伐的林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笔者个人认为,刑法344条中,“违反国家规定“实则不严格符合刑法明确化的原则,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而得以适用。该条并未明确“规定”指的那个规定或者哪些规定,一般认为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但是此条例也并未明确珍贵树木或者重点保护植物都有哪些,还需援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1999年国家林业局颁布,2021年修订),才能使公众知晓究竟哪些植物属于“重点保护植物”。

按照文义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应当为“野生”才应入罪,人工培养、种植的植物不属于野生范畴,当然不适用此罪。

香樟树案经历了两审和四川高院再审,三级法院均认为马万林该当其罪,并无不当。其理由是:香樟即便系人工移栽,也属在自然环境下生长,其物种性质仍具有珍稀性,属“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范围”。笔者认为,此处将野生的范围扩大到社会一般观点不能接受的范畴,应属类推解释

为避免“刑不可测,则威不可知”的立法缺陷,2020年3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终于发布了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该司法解释明确,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但是此案判决已经生效,新的司法解释并不能直接溯及已决案件。

本案即便最高院改判,马万林不会获得国赔,因为并未被羁押监狱服刑。但是马万林坚持申诉,证明他仍然相信法律

虽然此案不能援引2020年的司法解释去推翻2018年的判决,如果我是此案代理律师,应紧紧围绕立法目的该罪保护法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做体系论证。如果按照四川高院当时的观点,“某某植物即便人工移栽,也属于自然起源,应属于野生范畴”,首先该解释属于类推解释,应当禁止,其次此罪立法目的初衷是保护大自然中濒危野生植物,避免自然生态的破坏。人工栽培、繁育的行为,属于保护濒危野生植物的行为,理应不属于此罪惩罚的对象。

期待马万林的申诉能有个好结果,但是即便没有,2020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对“野生”加以明确,为正确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提供了的立法积极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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