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替犯罪分子辩护?

卞思硕 by:卞思硕 分类:观点 时间:2023/12/20 阅读:808 评论:0

在普通百姓的认知中,一个害人不浅、罪有应得的人,理应受到制裁和惩罚,在一些重大案件的开放评论区,都是“怎么还有人为这种人辩护”、“为坏人做辩护的律师都是人渣!”“你说的天花乱坠也是没用的!”的评论,在我们这个国家的普通民众认知中,其实并不太认可律师这个职业。我个人认为,这和我们国家几千年的传统是有很深的关系的,自古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法自君出”,立法权集于王上。西周“家族礼法”中,封建家长享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律师在中华大地的出现,自清末修律始,不过寥寥百年,中间还经历了北洋时期的军阀混战、抗日战争,南京政府训证时期,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还经历了文革时期的严重破坏,真正的律师制度重建也就从1982年开始,至今不过短短40年。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法治建设上已经发展了今300年,以40年的蹒跚路对标300年的建设,我们仍然处于的幼儿期,还有太多的东西要学习,还有太多的路要走。中国律师的命运,在整体上取决于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律师制度是为了更好地推行法治,比如当年的北海案、小河案,在司法实践中推动着立法的进步,历史的车轮得以滚滚向前。

为犯罪分子辩护并不意味着支持犯罪行为,而是为了正义法律的正确实施。试想,一件子虚乌有、栽赃陷害的事情落在你的身上,可你尽管诉尽冤屈,但是你面对的是公权力,你难道不期待有个人帮你澄清事实?所以,这就是现代法治观念和传统礼治观念最大的不同,传统礼治会告诉你:“凭什么人家不怀疑张三,就认准是你?”

每个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一个家庭、数个家庭的多条生命、多个人生,因罪入狱的后果可能是他们被这个社会抛弃,他们也想再融入这个社会,但是客观上社会不接受他们,比如送外卖都要《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时候,为了活下去,再次犯罪可能是那条最不想选、但也不得不选的路。

我们办的不仅仅是案子,更是别人的人生。

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办好您交付的每一桩案件,是我不变的初心

 

卞思硕

2024年4月8日 于北京寒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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