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量刑标准及辩护要点

卞思硕 by:卞思硕 分类:观点 时间:2024/08/18 阅读:506 评论:0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

一、量刑标准

1、立案标准: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量刑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法定刑升格条件【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再次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

二、辩护思路

1、组织领导人数未达“30+3”标准

根据前文所述,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才满足立案标准,两者须同时满足,如果不满足其一,其实是最为有效的辩点。

相关不起诉的案例众多,下文挑选几个不满足30+3的不起诉案例:

1:格检刑不诉[2023]76号(相对不诉)【层级不够3】

黑龙江合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YY购平台"运营公司,该公司打着深耕养老产业,服务老年人的旗号对外宣传,以会员投入资金、每天观看指定广告,即可获得几十元不等的返现为幌子进行拉人头活动,为吸引更多人参与还采用团队计酬模式,以高额回报为诱惑,鼓励老会员拉新人加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因该平台通过网络进行运营,涉及到我市的2人系张某甲、张某乙。经查2021年11月张某甲下载注册“YY”购平台,并陆续充值9500余元,同年12月张某甲将YY购平台介绍给张某乙。上述2人在注册YY购平台后陆续发展会员,并建立微信群,通过微信群发布“加油争取上青铜、希望大家积极上进、打造西北第一铁军”等内容向新会员进行宣传。经鉴定:张某甲等级为黄金,所处层级为6,下线层数为11,下线会员账户数量为5942,获利情况经本人认可金额为115633元;张某乙等级为白银,所处层级为7,下线层数为10,下线会员账户数量为2120,获利情况经本人认可金额为55178元,张某乙在我市发展青铜会员3个。

2:昭检刑不诉[2022]222号(相对不诉)【层级不够3】

2011年1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经其表亲曹某某(已判刑)介绍以资本运作1040工程项目为名,在广西北海市缴纳70000元加入传销组织,成为张某某(已判刑)的直接下线,梁某某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成员,参加组织的管理工作,是大经理室管理人员,负责新成员的资金申购工作。梁某某直接发展了梁某某(行业名:兴红,另案处理)、赵某某(梁某某丈夫,行业名:兴业,已判刑)和卞某某(另案处理)三人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间接又发展了张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等传销下线共54人,从中获利。

3:格检刑不诉[2023]75号(相对不诉)【层级不够3】

2017年4月以来,邹某某(已判决)成立北京XX美丽汇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通过设立会员网站,以销售健康、美容产品并投资设立以美容、健康、服务、休闲为载体的实体店的名义,要求缴纳1980元、3.8万元、22.8万元的会费后分别成为水晶卡、囿享家、囿创客的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会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事传销活动。2017年7月份至2019年上半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作为囿文公司的圃享家会员,按照上述模式在永康等地通过微信、口口相传、带店体验等方式积极宣传XX美丽汇传销项目,其个人会员ID为ZJ330100XXXXX,直推下线人数28人,共发展会员20层5216个点位,从中提现直推奖、重消奖等返利共计72210元人民币,该返利案发前均已发还给下级会员。

2、区分直销模式和传销模式

传销与直销的本质区别在于传销主要依赖发展下线来获取利益,而直销则是通过销售商品或服务获得收入。若能证明涉案行为属于直销模式,则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例:阳城检刑不诉[2022]106号(绝对不诉)

基本案情:2015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阳泉市开发区开设**经销部,向顾客推广**有机杂粮,要求顾客以交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已达3层30人,吸收投资金额331000元,造成损失304220元。

评析:该案行为模式为典型的直销的模式,直销是创造价值的,因为有实实在在的商品流动,而传销的本质是不创造价值的,即为所谓的“庞氏骗局”。本存在实际商品-有机杂粮,利用会员制度销售商品,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劳务、事务性人员不构成本罪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一般的事务性人员或仅从事劳务性的工作人员,如果缺乏传销犯罪的主观故意或根本不存在客观的犯罪事实,不构成本罪。

1: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17]107号(绝对不诉)

没有证据证实冉某某知道中兴铜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活动,因为“中市所网络交易系统”反映不出传销特点,“中华币官网”、“中兴铜寿官网”冉某某只负责设计模块,他不负责官网的内容上传。能够反映出传销特点的会员销售系统由他人开发,姚某某和高某也证实没有给冉某某介绍过中兴铜寿生物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综合全案分析,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是故意或明知的心理状态,现在没有证据认定冉某某主观上明知中兴铜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传销活动而为其开发系统和制作相关官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4、主观不明知,不构成本罪

在任何犯罪中,犯罪嫌疑人都可以通过号称自己“不知道”进行狡辩,有的辩护人在辩护意见中也在关注主观要件。但是笔者认为,主观的“不明知”更需要客观加以印证,比如下面这个案例:

2:遵县检公诉刑不诉[2014]81号(绝对不诉)

基本案情:2013年以来,徐某某(已起诉)伙同蔡某某(另案处理)依托“****”网站,其以铂金股东承担管理、介绍、注册、协调、周转的身份,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先后在浙江省、广西省、贵州省等地发展参与者,要参与者缴纳不同数额的费用及发展下线的情况获取普通股东、银股东、金股东、铂金股东资格,然后股东凭借自己的身份及发展下线情况获取利润,从而骗取他人加入该传销活动,被告人徐某某先后发展了金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已不诉)等4个层级34名股东,共计骗取人民币1042万元,后被告人徐某某按照蔡某某的指示将骗得的1042万元中400万元归还蔡某某向孙某某的借款,部分打入一个叫张某某的账户内,部分作为自己的分红予以挥霍。

不起诉意见:本院认为,孙某某在本案中没有发展下线,其于徐某某之间系债权债务关系,其本身系被害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本案中,孙某某作为徐某某的债权人,享有合法债权。虽然客观上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财物,但是基于合法债权,结合其他证据相以佐证其没有参与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其说的“不知道”徐某某传销网络的说法才立得住脚。

5、其他

行为人获利较少甚至无获利、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可以作为争取相对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罪轻等方面的切入点。

三、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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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思硕律师,北京中聪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办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曾在金融机构拥有10余年监察稽核工作经验,对于职务类犯罪有独到见解。现致力于新型网络犯罪、金融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实务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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