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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和有效辩护思路

卞思硕2个月前 (11-27)观点341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和有效辩护思路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两种常见的罪名。

很多当事人或家属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应构成挪用公款罪,期望降低法定刑期。但是这两种罪名到底怎么区分?如果面临相关指控,在律师角度而言,又有哪些有效的辩护思路呢?本文尝试浅要解析。

一、基本定义:挪用公款罪 vs 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从定义上看,两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挪用公款是暂时使用,日后归还”,而贪污是“非法占有,拒不归还”。

二、关键区别:

1主观目的不同

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只是想暂时使用公款,并有归还的意思;而贪污的行为人目的是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打算归还。

简单比喻:挪用公款如同“借鸡生蛋”,蛋还是要还的;贪污则是“杀鸡取卵”,彻底占有。

2行为手段不同

挪用公款通常不采取伪造、销毁账目等手段,行为较为直接;而贪污往往伴随着伪造凭证、销毁账目等掩盖行为。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主要看有没有“平账”行为,挪用公款账没有平,贪污的账已经平了。怎么平账,往往手段有虚列费用、虚构开支、伪造凭证等行为。

3对象范围不同

挪用公款的对象仅限于公款或特定款物;而贪污的对象更广,包括公款和公物。

4量刑标准不同

贪污罪的处罚远重于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挪用公款罪最高为无期徒刑。

5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

贪污罪入罪门槛较低,数额在3万元以上即可立案;而挪用公款罪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5万元以上才立案。

三、有效辩护思路

挪用公款罪的有效辩护方向

1主观目的辩护

强调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确有归还意图。可以提供还款计划、已部分还款的证据等。

2用途之辩

如果挪用公款不是用于非法活动,可以主张从轻处罚。用于家庭急需等正当用途,可以作为酌情从轻情节。

3时间之辩

如果挪用时间较短,且在三个月内主动归还,可能不构成犯罪。

4主体资格之辩

质疑被告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

5数额之辩

质疑指控的挪用数额是否准确,是否有重复计算或错误认定。

贪污罪的有效辩护方向

1主观目的之辩

证明被告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这是贪污罪辩护的核心。

2证据之辩

质疑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3、自首、立功情节

如有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可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4主体资格之辩

质疑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否从事公务活动。

5数额之辩

对贪污数额的认定提出质疑,特别是当涉及共同犯罪时,要区分主从犯的责任大小。

四、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点

在司法实践中,两种罪名可能存在交叉和转化。例如,挪用公款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归还,主观上可能转变为非法占有目的,从而由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

此外,对于“小金库”款项的性质认定、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性质的界定等,都是实践中常见的争议焦点。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在理论上似乎界限清晰,但在实践中往往错综复杂。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人,都应当准确把握两罪的区别,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恰当的应对策略。对于面临指控的个人,及时寻求职务犯罪经验丰富的律师的帮助,厘清事实,找准辩护方向,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卞思硕,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基层政府、公司内部监察系统,对职务犯罪有深刻见解。自从事律师职业以来,秉承“每一场关于生命和自由的托付,我们必将全力以赴”的执业信念,主要执业方向为刑事辩护及公司法律顾问。秉承有效辩护的办案理念,办理了众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罪等案件,为当事人争取了预期内合法权益。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任何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转载或引用,请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卞思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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