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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什么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卞思硕1个月前 (08-16)观点259

组织卖淫罪在我国刑法中属于重罪,其表现为量刑起点高(起点就是5年-10年)、惩罚上限高(无期徒刑),本文以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及量刑标准做简要概述。

组织卖淫罪

1、犯罪客体

组织卖淫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具体而言,卖淫嫖娼是旧社会的余毒,新中国成立后立法一律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则是卖淫嫖娼活动产生、存在并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具体而言,这种组织行为可以是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中,“组织”是广义的,包括通过各种手段有计划、有组织地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此外,“多人”指三人或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具体而言,行为人必须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组织卖淫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如果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者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即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组织他人卖淫,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虽然行为人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牟利,但刑法并没有将牟利的目的规定为主观要件,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对组织他人卖淫行为是故意的,即构成本罪。

5、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只要“以组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即达到第一档刑期标准,即5-10年(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协助组织卖淫罪

协助组织卖淫罪作为刑法单独罪名,笔者认为实为组织卖淫罪帮助犯的正犯化。实务中,除非在主犯未到案的情况下,一般案件中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往往同案处理。

1、客体要件:同组织卖淫罪。

2、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为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可以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3、主体要件:同组织卖淫罪。

4、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这种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5、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协助者构成本罪,第一档刑期为5年以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招募、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招募、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践中,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的从犯和协助组织卖淫存在较大争议,后续笔者会结合具体案例梳理组织卖淫类案件的有效辩护思路。

卞思硕律师

卞思硕律师,北京中聪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办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曾在金融机构拥有10余年监察稽核工作经验,对于职务类犯罪有独到见解。现致力于新型网络犯罪、金融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实务及研究。

本文及其内容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任何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建议或决策依据。转载或引用,请明确注明来源及作者信息(卞思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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