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两类“虚开”是企业家经常容易触碰的刑法罪名,以下就常见的两种虚开的构成及入罪标准介绍,以易于读者理解。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国家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及国家财产性利益。
3、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或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客观方面: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
5、入罪标准:虚开税额10万【第一档,3年下】、50万【第二档,3-10】、500万【第三档,10年以上或无期】
二、虚开发票罪(刑法第205条之一)
1、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的自然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2、犯罪客体:国家正常税收征管秩序。
3、主观方面:明知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或要求开具发票。
4、客观方面:实施了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
5、入罪标准:虚开票面金额50万【第一档,2年下】、250万【第二档,2-7年】。
参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
卞思硕律师,北京中聪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办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硕士学位。曾在金融机构拥有10余年监察稽核工作经验,对于职务类犯罪有独到见解。现致力于新型网络犯罪、金融类犯罪、经济类犯罪实务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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