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跑分”车队,构成什么犯罪?
很多年轻人听别人说有个“网赚”项目很挣钱,只要懂点电脑操作和手机操作就能日进斗金,不少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先是出于好奇,再是出于经济窘迫,最终一步步成为“韭菜”,甚至身陷囹圄,实在令人扼腕叹息。这些违法犯罪组织的宣传手段通常如“搬砖项目,无需担心冻卡SF问题”、“BC盘口直招,纯BC保司法,点位到顶,大量上人,不懂包教”……
这里面有很多黑话,一般人可能都不懂,简单翻译下:BC=博彩,也有的黑话叫菠菜;SF=司法;车队=指有大量的银行卡的小团体,通常可以掌控几百张甚至上千张卡,下面可能有若干小弟;一道料=指违法犯罪所得未经其他中转的直接资金,比如博彩网站获利的钱、裸聊的钱、贪污的钱等等。二(N)道料=指洗钱活动中,经历了一层中转或多层中转的资金。精料=经过N道转手,可以认为是比较安全的资金。U=指USDT。泰达币,虚拟加密货币的一种。此货币的兑换比率基本和美元相同,因为USDT的发行方号称有等额的美元托管在银行,据此为发行USDT的信用支撑,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其合法性,因为立法的欠缺,有没有一个国家根本否认合法性,导致了当前法律空白和监管虚位的尴尬现状。
什么是“跑分”?跑分=洗钱。跑分其实“滴滴打车”的模式极为相似,通常各个平台的代理商,会通过社交平台、QQ群、微信群等方式发布兼职、网赚等信息,邀请人员进入平台。用户进入平台后进行“抢单”以完成任务兑换所谓“积分”,因为而得名。但究其本质,跑分平台的目的是利用平台用户,实施洗钱行为。
跑分的形式也是千变万化,平台设计的任务形式可能也是随着犯罪手段的提高而不断演进提高。
1、早些时候流行杀猪盘,就是跑分平台实际上为了图你的钱,你在平台充值的钱,大概率拿不回来。但是目前随着技术侦查手段的进步,资金来源均在国内流动,可以顺藤摸瓜抓到该平台的主要人员。
2、近几年,众多平台引入了USDT的交易模式,以规避国内司法机构调查侦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这里面还有杀猪盘的残留,要求你先在平台充值USDT,一般人的心态是,我先投一点点(比如10块8块)的先试试,此时还可以顺利得到回款,但是一旦等到你投入量大后,平台立即关站跑路,最终你损失了更多的本金。此类平台的设立的初衷并不是洗钱,而是彻头彻尾的的诈骗。但是此类诈骗案件侦破难度极大,因为直接收的是U,被害人通常又是出于盈利目的,但是反被骗,很多人即使被骗也不敢去报案,即便公安机关了解案情,由于U交易的模式,侦破难度同样极大。
3、真正出于洗钱目的的平台:上游犯罪主要网络赌博、裸聊、诈骗为主,涉黑涉恶涉贪并不常见。目前常见的模式主要为“卡接U回“,即用户告诉平台收款码以进行收款,交易完成后,用户给平台既定数额的USDT。但又回到了这个问题,如果平台先打款,可能平台也不信任用户,用户先付USDT,用户也不放心,为弥合这种不信任,一些所谓的“担保平台”开始浮现,类似于支付宝担保交易模式,但是又不充当信用中介,相当于是个空架子而已。此类平台通过层层代理招揽客户,比如平台支付给客户的佣金比例为5%,他的代理商可以流水金额中再提1%,即代理商的抽成基准并不是用户的获利,而是流水金额的多寡。
那参与跑分可能构成什么犯罪呢?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条依据是《刑法》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罪在主观层面,要求明知掩饰隐瞒的是他人犯罪所得,即他人犯罪完成后的明知(简称事后明知)。事前就以明知,应共同犯罪论处,不宜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论处。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条依据是《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洗钱罪。法条依据是《刑法》第191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个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上述几个罪名,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从目前司法判例来讲,帮信罪的出罪较难,帮信罪也成为了近几年起诉率排第三的罪名,通常参与的人,并不知道平台款项来源,仅是处于自己“网赚”的目的而已,严格意义上并不构成主观层面“明知”要件,虽然在客观上实施帮助行为,但其主观上并不知道这些资金的真实来源,到底是博彩还是诈骗或是其他。由于帮信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帮信罪的主观要件构成可以“推定”其“明知”,据此,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甚至法官之间都有不同的认定,导致在罪与非罪的论处值得深入探讨。对于跑分平台相关案件中,检察院不起诉的大多出罪情形几乎都是行为人并非想“跑分”的人,比如不明真相把自己的卡片转借给了别人,自己毫不知情,如果对此类情形一概入罪,那势必会导致帮信罪也成为了一个口袋罪,并非立法者的本意初衷。
自从2022版《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发布后,明确了“明知”的判断标准:
(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此约束也是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基础上加以规范,“跨省”“多人结伙”“继续”“频繁”“又”等形容词,着重强调行为人主观的恶意,从而成为合理推定的逻辑基点,禁止用原本不明确的入罪条款随意推定。
最后,想“捞偏门”、“挣快钱”的可能面临自甘被诈骗而求助无望,或者因自身行为可能受到刑法的处罚,而上层级的真正“做局的人”,往往逍遥法外、一直存在。新入局的“玩家”永远是韭菜,或是被收割,或可能面临刑法的处罚。
希望看到此文的你,莫生贪念,切莫因眼前苟且小利,参与所谓“躺赚”活动;还是那句话,蹲监狱是小事情,出来以后送外卖都干不了,拿什么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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